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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山西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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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新通过的《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于2014年11月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审。今年4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的论证,该《条例》已完善成型,共规定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方面问题。

  合理规划 明确公共客运设施用途

  《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服务乘客 为特殊人群制定优惠政策

  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施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标准以及凭证办理程序。

  加强防护 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公共客运安全的载体,对此,《条例》规定了经营者需给车辆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携带除导盲犬外的动物乘车,干扰司乘人员正常工作等危害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法律惩戒 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对相应的违反规定行为做出了罚款、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值班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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