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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校车安全 要“坚固外壳”更要严格的制度字号

作者:贾元帝  信息来源:汽车点评网    发布日期:2012-04-13

    随着数起惨痛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校车安全”话题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思。一边是校车安全形势严峻,一边是迫切的农村校车需求。矛盾怎么化解,问题怎么解决……经过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论证,国务院日前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

  提倡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农村需求,体现共同责任……条例立足我国国情,着眼长远发展,抓住核心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矛盾和焦点问题,保障校车真正驶上“安全通道”。

    治理校车安全事故需“对症下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校车看似只是一个交通工具,但是也反映了一个教育的问题。校车安全究竟是通过发展教育来解决,还是通过发展交通工具解决是立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条例出台前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大家也对引发校车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深思:

  近年来进行的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一些地方在条件和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撤点并校,给校车安全埋下不少隐患。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乘坐机动车出行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交通资源的紧缺。

  接送学生的车辆结构混杂,一些私人载客车辆甚至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都参与接送孩子。这些车辆安全状况差,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等现象突出。

  需求旺盛与资源匮乏矛盾凸显。但是,如果仅仅加大监管力度,依靠有关部门的一次次运动式整治,对“黑校车”一停了之、“黑幼儿园学校”一关了之,安全问题是解决了,孩子上学问题怎么办?这些问题如果不能从长计议,事情的发展就可能面临“事故整治事故”的尴尬局面。

  最终,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总体思路: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因为校车是孩子们集中乘坐,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差,对各种情况的反映能力不是很强,所以要强调就近入学,这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对确实需要乘坐汽车的学生,应该首先通过公共交通和客运班线来解决。”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赵晓光表示,条例对校车服务,提倡和支持的重点主要在农村地区,而且还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出发点都是为了学生的交通安全。这样一个层次的考虑,得到了全社会的拥护。

  对此,王敬波表示:“校车安全事故的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交通事故,而与教育制度和校车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从当前来看,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方法。”
  专家指出,“发展校车服务,离不开政府支持,但应明确支持的对象和重点。从我国国情出发,城市应保障就近入学和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的主要应当是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学生提供的校车服务。”

  除了“坚固外壳”还要“制度严格”

  目前,我国很多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也在逐步对校车制度进行探索。浙江省德清县采用“财政投资、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来实施校车专用制度。此外,还有专业机构组建校车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的“无锡模式”,政府监管、财政补贴、规范社会车辆运营的“宣州模式”等。

  这些地方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具体做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用实实在在的投入和严格科学的监管来落实安全承诺。

  资金投入是安全保障的前提。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建华说,解决校车安全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校车具有公益性,制造标准高,售价高,且运营时间短、里程少,人均运营成本高于其他客运车辆。因此,需要从设计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税费征收、日常运营等多个环节研究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地方财政还应对中小学生乘坐校车予以补贴,减轻家庭负担。

  此外,条例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等都做了专门规定。比如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等。校车驾驶人应当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犯罪记录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教务处处长张凤宝说,安全绝不仅仅只是车好就行,“硬件”保障只是提高校车“安全系数”的一部分,校车监管、执法等高标准的运营管理,才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校车安全网络需“共同织就”

  校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校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王敬波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条例规定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王敬波也认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是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管理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校车安全确实不是政府能够一揽子管理起来的事情,也要强化家庭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比如家长发现超载等问题,就应该第一时间举报。这个责任是全社会应该承担的。”赵晓光说。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说:“学校老师要承担孩子的教育责任。家长和孩子享用校车服务的时候,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如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老师、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环境,就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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