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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作者:  信息来源:朱正    发布日期:2013-01-17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了全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江西省校车使用申请表》。

  会议指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贵溪市12·24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教训,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尽快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制定完善校车服务方案,于1月25日前报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各地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另外,各部门还应全面加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和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排查和监管。加大对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运载学生。坚决取缔“黑校车”,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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