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信息来源:中国客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1-18

  日前,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设施设备要求、载货物品要求、载运管理等方面规范标准的设定向行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全道运标字〔2017〕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安排,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牵头起草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2月17日前反馈至起草组。逾期视为无意见。如有对技术指标的重大意见,请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联系人:荣理

  电话:18201445267

  传真:010-63812758

  电子邮箱:237413011@qq.com

  附件:1.《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征求意见稿)》;

  2.《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16 年天津7.1 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领导在《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报告》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止重特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多发势头,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研究提出制定《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要求明确客车允许载货的种类范围和重量,客运企业、客运站检查程序。根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交运便字[2016]257 号文件《关于印发<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任务分工表>的函》的要求,启动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制工作。

  (二)协作单位

  本《规范》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协会、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虎跃快速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网上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交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加。

  (三)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确保《规范》内容制定的准确性、实用性,且充分反映实际情况、能够真正解决道路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存在的问题,保证标准内容科学、合理,标准起草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组织调研

  2016 年11 月,项目组赴广东、浙江、安徽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对广东阳江、天河、台州、杭州和合肥等客运总站客车行李舱载运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部分城乡班线进行跟车调查;对广东网上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等互联网+行包快运企业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浙江台州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调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调查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在各运输企业的开展现状、运营模式、安全状况;二是调查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基本操作环节、潜在安全风险;三是分析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规范和改进完善的内容。

  2、座谈研讨

  2016 年10 月,项目组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起草会,确定了《规范》起草的原则、结构和标准框架,进行了起草工作分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2016 年11 月底,项目组利用中国道路运输年会契机,组织国内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对初步形成的《规范》初稿进行意见征求。

  3、征求意见

  2016 年12 月,项目组组织专家在深圳召开了中期工作会议。对前期形成的《规范》初稿逐条进行了讨论,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四)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王永立、常庆宪,负责《规范》起草和编制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主要章节的执笔、修改工作。蒋阳明、郭平、王荣升负责《规范》的框架整理、格式调整,统稿,以及部分修改工作。

  二、《规范》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规范》制订原则

  (1)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2)结合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基本运行环节,围绕安全发展要求,在货物受理、安全检查、装载要求、货物运输、途中监管、货物到达等业务环节,以及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禁运货物做出明确规定;

  (3)本着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明确提出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具体要求,指导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专业快件(物流)运输企业开展规范的标准化作业,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状况。

  2、《规范》主要内容及相关论据

  本《规范》根据我国道路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和借鉴民航、铁路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等文件,对客车行李舱载货设施设备、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进行规定。

  3、《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根据客车行李舱载货主要存在于道路客运班车现状,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基本要求

  本部分对客车行李舱载货承运人和托运物品受理人经营条件提出要求,对承运客运企业和对托运物品履行源头管理的客运站(点)责任进行明确。

  ——设施设备要求

  本部分对客车行李舱以及客运站计量设备进行规定。客车行李舱安全要求主要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要求进行明确。托运物品计重和测量需要使用计量器具,对计量设备提出定期检定要求。

  ——载运物品要求

  载运物品要求分物品种类范围和重要两方面进行规定。对客车行李舱载运物品要求,首先以保障乘客和运输安全为基本原则,具体可载运物品类型和范围参照民航、铁路和当前道路客运行包托运管理相关要求。载运物品重量是影响行车安全重要因素。客车行李舱载运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整备质量-载客质量(载客人数*65kg),依据客车安全运行条件和可操作性原则制订。

  ——载运管理

  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运流程,对托运物品受理、安检、封装、计量、运单、标签、仓储、装车、运输和交付进行规范。托运物品受理和安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要求。对客车行李舱载货装车载荷提出均衡分布和对易移动物品应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对托运物品装车和在途管理对驾驶员提出明确要求,对车辆运行情况依据《道路运营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要求承运企业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防止站外上下旅客和货物。

  4、附录

  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分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旅客不能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旅客可随身携带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限量名录》,主要依据奥运、G20 峰会等重要活动运输安全管理经验,分类进行明确。

  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提高信息管理标准化程度,附表中突出信息可追溯性和责任清晰原则。

  三、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本《规范》对规范客车载货行为,保障客车运行安全具有重要的安全效益。《规范》实施能进一步提高客车载货运输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有利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安全发展和升级转型。

  四、采用国际、国内标准的程度

  本《规范》不涉及国际标准,部分内容引用了国内相关行业标准。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订,与下列标准存在相关引用关系。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JT/T 325 营运车辆类型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85 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没有遇到重大的分歧意见。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建议将本《规范》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规范》相关内容的实施,需要交通运输部的推动以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广泛的标准培训和宣贯。最好能够配套相应的制度文件,以便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贯彻落实。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要求 ...................................................................... 2

  4.1 基本要求 ..............................................................2

  4.2 设施设备要求 ........................................................ 2

  4.3 载运物品要求 ........................................................ 3

  4.4 载运管理 ..............................................................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违禁品名录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运单 ................................................ 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旅客运输工作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运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吉林省道路运输协会、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交运集团快运有限公司、广东网上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设施设备要求、载运物品要求和载运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JT/T 325 营运车辆类型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85 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班车客运 shuttle service

  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道路客运方式。

  3.2 客运班车行李舱 baggage compartment of passenger vehicle

  用于装载旅客行李和托运物品的下置底舱。

  3.3 托运物品 checked baggage

  托运人交付承运人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运输的物品。包括旅客托运行李或托运货物。

  3.4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 freight service with baggage compartment of passenger vehicle

  依托客运站场,利用客运班车行李舱,将托运物品随同客运班车位移的客运延伸服务。

  3.5 受理人 freight service center

  接受并办理货物托运和负责货物装卸、交接的客运站或配载点。

  3.6 承运人 carrier

  负责托运物品运输的班车客运经营者。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承运人和货物受理人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b)具有行包安检、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c)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4.1.2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承运人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a)与客运站签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协议,明确托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b)负责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行李舱载货安全教育和培训;

  c)负责对客运班车运营过程实时监控,防范站外违规装卸行李和货物。

  4.1.3 货物受理人应履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源头管理责任和义务:

  a)建立并实施行包和托运物品安全检验制度和托运、提取物品实名登记制度;

  b)配备行包安检仪对旅客托运行包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c)负责组织托运受理人员、安检人员、装卸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可疑物品识别方法、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和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

  d)负责托运行李和物品信息管理。

  4.1.4 客运班车应在规定站点(客运站或停靠站)进行行李及货物配载。

  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客运班车应符合GB 7258 、GB 18565 、GB 13094 的相关规定。

  4.2.2 行李舱应锁止有效,密封可靠,舱内应有照明设施。

  4.2.3 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

  4.2.4 计量器具应有合法有效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4.3 载运物品要求

  4.3.1 客运班车行李舱可载运旅客随身行李、托运行李和经安检可托运物品。

  4.3.2 客运班车行李舱不得载运以下行李和物品:

  a) 附录A.1所列禁运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b) 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物品;

  c) 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物品;

  d) 地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4.3.3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质量应符合GB/T 12428 和JT/T 325 的相关规定,客运班车行李舱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载客质量之差。

  4.3.4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运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件托运物品的最大质量不得超过100kg;

  b)每件托运物品以行李舱舱门顺畅进出,不超过行李舱最大内径尺寸为限。

  4.4 载运管理

  4.4.1 受理

  4.4.1.1 货物受理人业务受理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4.3.2所列禁运物品不得受理;

  b) 地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限运物品应在查验有效证明后方予受理。

  4.4.1.2 货物受理人应指导托运人如实、准确、清晰、规范的填写运单。

  4.4.1.3 货物受理人应根据运单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确认无误后办理物品安检手续。

  4.4.2 安检

  4.4.2.1 货物受理人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物品的种类,并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加禁止和限制托运物品的种类。

  4.4.2.2 货物受理人应对托运物品是否携(夹)带危险品进行安全检查。二级以上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对托运物品检查。未配备安行包安检仪的客运站(点)应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包检查和验视。

  4.4.2.3 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托运人拒绝安全验视的,货物受理人不得办理托运手续。

  4.4.3 封装

  4.4.3.1 托运物品包装应符合JT/T 385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应牢固、可靠;

  b)不伤害乘客、装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

  c)衬垫妥实,不窜动,重心居中靠下;

  d)封装严实,不洒漏。

  4.4.4 计量

  4.4.4.1 货物受理人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对托运物品进行计量。

  4.4.4.2 计量数据应准确,并清楚标注在运单和“托运物品标签”上。

  4.4.5 运单

  4.4.5.1 实行实名托运。货物受理人应对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和登记。

  4.4.5.2 托运物品安检合格后,货物受理人员应与托运人确认运单。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

  运输安全且不易采取安全措施的货物,应不予受理。

  4.4.5.3 运单信息应完整,运单主要内容应包括:发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物品名称、件数、重量、托单号、运费、日期以及关联方(人)签字等。

  4.4.5.4 运单一式四联,应包括留存联、托运人联、承运人联、到达站联。运单格式参见附录B。

  4.4.6 标签

  4.4.6.1 托运物品受理完毕,受理人应在托运物品上粘贴表明物品信息的明确标识。标签宜采用条码、射频识别(RFID)标签等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载体。

  4.4.6.2 托运物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发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日期以及办理人签字等。

  4.4.7 仓储

  托运物品受理后,应及时进仓保管,以确保安全。在进仓时,应按营运线路与到达站整齐堆码,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物品上不应堆物。

  4.4.8 装车

  4.4.8.1 客运班车始发客运站应在客车进站报班时,进行行李舱清舱检查,确认客运班车行李舱没有货物和安全隐患。

  4.4.8.2 客运班车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合理均衡配重,避免车辆转弯时,因货物偏重导致车辆重心偏移;

  b)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轴状、球状货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c) 在同一舱位的货物要尽量平铺式装载,整舱装货的高度相近;防止局部多层装载过高,车辆运行中物品跌落。

  4.4.8.3 客运班车行李舱宜使用定制箱式装备集装托运物品。

  4.4.8.4 装车时,货物受理人应与承运方(驾驶员或乘务员)逐件核对运单票号、件数、装车班次是否相符。装车时要做到轻装轻卸、合理配载、安全堆放,托运物品与旅客行李分隔。

  4.4.8.5 驾驶员或乘务员应负责监督装载,符合装载要求,核实无误的,当班驾驶员应在运单签字确认。

  4.4.8.6 装车后,货物受理方应及时将发运班次、车号、抵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托运人。

  4.4.9 运输

  4.4.9.1 客运班车驾驶员应携带运单等相关凭证。

  4.4.9.2 行使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行李舱的完好、舱门锁定牢固,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4.9.3 承运人应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客运班车运营进行实时监控,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站点(停靠点)以外上下旅客和托运物品。

  4.4.9.4 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承运人应及时告知货物受理人。

  4.4.10 交付

  4.4.10.1 客运班车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应与客运站行包和托运物品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4.4.10.2 实行实名提货制,客运站(点)应认真核对提货人有效证件并登记。

  4.4.11 信息管理

  4.4.11.1 货物受理人应托运运单信息应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4.4.11.2 货物受理人和承运人应妥善保管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信息,纸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1年,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

  4.4.11.3 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运单信息或将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违禁品名录

  A.1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A.1.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包括:

  a)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b)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c)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

  d)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e)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A.1.2 爆炸物品类,包括:

  a)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A.1.3 管制刀具,包括:

  a)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b)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区域销售、使用。

  A.1.4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a)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b)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c)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

  d)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A.1.5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A.1.6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A.1.7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A.1.8 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A.1.9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A.2 旅客不能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A.2.1 可以用于危害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A.2.2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等。

  A.2.3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锐器、钝器等物品可作为行李托运。

  A.3 旅客可随身携带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限量

  旅客可随身携带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限量见表A.1。


新闻关键词:

新闻专题

更多>>

“金龙蓝”辉照金标赛事

1月2日上午,2017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在“最美马... 更多>>

曙光汽车集团32周年厂庆

2016年12月8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更多>>

安凯美丽中国行第四季

2016年11月26日,由影响中国客车业系列活动... 更多>>

挑战金旅百万公里

早在20年前,金旅客车已经把“匠心文化精品工程”... 更多>>

最新图片

Copyright 2004-2022 ChinaBus.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8442号 京ICP备14048454号-2
版权所有:客车信息网 主办单位:北京国脉中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欢迎投稿意见建议诚聘精英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