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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宝鸡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发布,6月1日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4-21

  4月19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宝鸡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表明以下这些行为统统不能有:

  如违规停车的;在公交车站前后30米内路段停靠的;9座以下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通行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道设施的;占用公交专用道或者在公交站点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

微信截图_20210421152025.png

  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宝鸡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公交专用道及港湾式公交站点的规划、建设、通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道是指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内专门施划的,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含校车、9座及以上班线客车)通行的车道。

  公交专用道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

  特定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条件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委、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城建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安排落实公交专用道建设、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负责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的设置及维护,并依法对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进行管理。

  市住建部门安排落实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及维修,按市政规划完成慢行空间设施建设。

  第五条 编制公交专用道规划应当遵循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并广泛听取公交企业、客运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调整公交专用道规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拟调整方案,经征求公交企业、客运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公交专用道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并综合考虑道路通行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和客运出租车停靠等因素。

  第七条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由市财政部门保障经费。

  公交站点的设置,由公交企业提出初步方案,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住建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车流量、公交客流等因素确定。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住建部门负责公交站点建设。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以及配套的公交站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公交专用道建设需要,预留公交专用道和公交港湾用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住建局做好绿化带建设,绿化带不得影响公交专用道和公交停车港湾使用,不能妨碍公交专用道内车辆的正常通行。对划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交警部门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树木实施修剪或移栽,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公交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顺序行驶,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

  (二)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公交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车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条 在特定时段内,非公交车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二)当其他车行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以及发生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道可以通行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在通过事发地点后,应当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规范行车的培训教育,优化公交车运营调度,及时维护保养公交车和公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提高公交专用道通行效率。

  第十三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当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道发生车辆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公交车。

  第十四条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停车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30米内路段停靠的;

  (三)9座以下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通行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道设施的;

  (五)占用公交专用道或者在公交站点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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