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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车船税优惠!客车、城市客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最新限值标准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工信部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1-26

  2022年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微信截图_20220126124704.png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2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1600时,Y=0.0048×m+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件1-1.png

附件1-2.png

  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件2-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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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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