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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建设!黑龙江省正在公开争求意见

作者: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4-14

  2022年4月8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微信截图_20220414095753.png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并形成《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hljjttys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8日

  附件:《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巩固拓展我省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脱贫攻坚成果,满足全省农村地区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建设为重点,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全面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提高全省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有效推进龙江交通强省建设,加快推动龙江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突出农村客运公益属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

  2.坚持民生改善。聚焦农村客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建设,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便捷、低价、高效、安全的出行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坚持因地制宜。各地结合实际,因时因势施策,统筹兼顾社会、群众和企业各方利益,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效衔接新老运营模式,努力实现稳定协调发展。

  4.坚持融合发展。围绕农村出行需求、产业发展、资源禀赋,鼓励客运站和运输企业整合,促进农村客货邮商融合发展,构建“多站合一、一点多能、功能集约、便捷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

  5.坚持改革创新。兼顾农村客运公益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和公路客运站转型。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引领,激发市场新活力, 培植发展新动能, 提升农村客运公交经营市场主体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

  在巩固乡镇和建制村100%通客车成果、持续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10个农村客运公交建设示范县;具备条件的乡镇70%开通公交客运;农村客运公交政府补贴机制基本建立;形成农村客运公交化、公司化、集约化运营模式;形成线网和站点布局合理的农村客运公交体系,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

  到2035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开通公交客运;不具备条件的建制村100%开通班车客运或定制客运。健全农村客运公交政府运营补贴支持机制,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全省农村客运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农村客运公交基础设施网络

  1.完善基础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地区公路网建设,推动公路提档升级,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力度,强化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在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平交路口按要求增设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进一步改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应急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编制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和颁布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农村客运公交站场和线网布局,加强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和其它多种运输方式的融合。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整合场站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农村客运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用电和充电桩建设等方面提供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新建、改扩建公路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农村客运公交停靠站(点),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增加客运站(点)功能,加强站(点)管理养护,改善候车环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持续改善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发展环境

  4.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市(地)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公布农村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客运运力投放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营运许可,健全农村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5.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客运市场违规行驶、非法营运、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净化全省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环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6.优化农村客运市场环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优化内部办事流程和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创造最佳的政务服务环境。(省司法厅、营商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大力培育农村客运公交优质经营主体

  7.推进公司化运营。优先鼓励具备条件的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独资或合资开展农村客运公交建设;鼓励引进信誉好、管理规范、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做强做大农村客运公交企业规模,提高农村客运公交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倡导农村客运公交企业线路自主经营、运力自主投放、车型自主选择、车辆自主调度和班次自主调控,进一步激发农村客运公交企业内生动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四)加快构建农村客运公交出行服务体系

  9.打造灵活多样的运营模式。通过城市公交线路延伸、农村客运班线改造、“点对点”预约定制等有效方式推进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同时,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现全域公交。通过加密服务频次等方式,满足农村地区群众务工、赶集、农忙、假日探亲、农副产品外运等群体性、潮汐式出行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人社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0.尽量优化车辆配置结构。农村客运公交建设鼓励使用客货兼顾、经济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补贴。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确需使用的,应报市(地)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工信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1.保障客运站平稳运行。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15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文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客运站的运营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2.促进客货邮商融合发展各级交通、邮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建设具备农村客运、物流、邮政、旅游等综合功能的乡镇村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努力打造集客货邮、供销、电商、旅游等为一体的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农村客运公交车辆资源,推动落实“寄递进村”“优质农副产品出村”。(省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3.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制定出台农村客运公交服务规范,加强农村公交服务质量日常监督、评价、考核和兑现奖惩,切实提高我省农村客运公交的服务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配合,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五)全面加强农村客运公交安全监督管理

  14.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客运公交安全和疫情防控运输监管职责, 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排查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5.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协同治理农村客运安全和疫情防控监管力度, 统筹“两站两员”、农村公路护路员、乡村农机安全监理和协管员等力量,强化日常巡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及时劝导纠正农村客运公交车辆超员、不系安全带和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16.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农村客运公交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加强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培训。要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装符合国家和省规范标准要求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切实履行日常车辆运行的动态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省农村客运公交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切实把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职责分工,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客运公交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工作全面铺开,稳步推进。

  (二)强化绩效考核。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清单,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督办考核,做好农村客运公交建设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和考核评价,务求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如期达成。

  (三)加大保障力度。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客运公交建设投入保障机制,相关支出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农村客运公交建设年度运营财政补贴政策,对农村客运公交建设示范县安排必要的投资补助,并在安排投资计划等方面予以适当给予倾斜。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畅通诉求渠道,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公开、透明。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要善于总结在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进行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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