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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88-1997 客车安全顶窗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03-13

GB/T 16888—1997
前    言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在国家标准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4中规定“在车辆长大于7m的长

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顶上应装设安全顶窗”,并对客车安全顶窗出口截面面积及在客车上的安装数量、位置

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客车安全顶窗的性能与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通车辆机械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丹阳市车船装饰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长民、王云耀、李明、杨生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888—1997

客 车 安 全 顶 窗

The escape hatch of 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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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客车的安全顶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06—91 标牌
  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JB 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ZB T35 001—87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结构类型
  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

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
3.2 产品型号
3.2.1 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

  a)产品代号
  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FC”代表翻转式客

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
  b)分类代号
  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

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12 V和24 V直流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
  c)分组代号
  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00×105~3.49×105mm2;“3”代

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50×105~3.99×10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4.00×105~4.49×105mm2,……;
  d)设计序号
  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e)变型代号
  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基

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
3.2.2 型号举例
  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24V,出口截面面积为3.O×105mm2,

其型号表示为:

FC 221

4 技术要求

4.1 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
  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
  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25℃。
4.3 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
4.4 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
4.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JB 4159中2.4.3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
4.6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3.1的有关规定。
4.7 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
4.8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GB 13094—1997中4.4.8的要求,从通风窗开启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

大于20s。
4.9 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1000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
4.10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一87中3.6表2、表3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满足如下规定:
  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
  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
  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
4.11 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12 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

5 试验方法

5.1 耐震性试验按ZB T35 001中3.6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JB 286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3、4.4、4.7~4.11。
6.2 型式试验
6.2.1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鉴定前;
  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4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

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7.1.1 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
7.1、2 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要求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
  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
  c)字样符号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
  a)装箱单;
  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6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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