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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重灾县(市)农村客运车辆免缴8个月养路费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成都日报 黄颖     发布日期:2008-11-06

  车籍属于汶川地震18个重灾县(市)的农村客运车辆,将免征今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生产自救、恢复重建,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省交通厅制定了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交通规费扶持政策,包括6项具体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6项规费扶持

  多缴费用可抵扣或退费

  1、政策规定,对车籍属于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等18个重灾县(市)的农村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2、根据政策,对经营线路有一端属于上述18个重灾县(市)的县际、市际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从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规费包缴比例计征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3、对车籍属于上述18个重灾县(市)的货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自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规费征费比例计征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

  4、对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2008〕562号文有关客运附加费优惠范围的旅游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公路养路费。

  5、对因地震道路中断经批准绕行或分段运行的公路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因地震道路中断无法开行的公路客运班线车辆,允许办理报停手续,并免征停运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6、政策规定,对符合上述交通规费扶持范围的公路客、货运车辆,车主已经缴纳了2008年5月及以后交通规费的,其多缴纳的部分,准予其抵扣或退费。

  政策影响

  免征交通规费

  客运车辆可达数千元

  据介绍,目前,我省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为:一类车(小车)105元/月·车;货车170元/月·吨;客车210元/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30元/月·吨;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10元/月·车;二轮摩托车15元/月·车;三轮摩托车17元/月·车;拖拉机85元/月·吨。

  交通规费扶持政策的施行,意味着在地震中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客运车辆将被免征数百元到数千元的交通规费,对支持地震灾区道路运输生产自救、恢复重建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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