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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月实施

作者:  信息来源:西安日报    发布日期:2013-01-10

  记者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月起正式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将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同时,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办法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建设等,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并对校车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应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办法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同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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