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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作者:  信息来源:西部商报 李杨    发布日期:2013-01-24

  校车上要配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符合“国标”的其他载客车辆可以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现阶段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载客车辆,可以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

   建立三级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校车运营经费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查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校车标牌前,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证明。有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有无酗酒行为记录材料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出具;身体健康状况,包括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的体检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符合“国标”的其他载客车辆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现阶段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载客车辆,可以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通行线路,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要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校车许可申请的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本级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县级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接送学生时,应当摘牌运行。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随车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等职责。随车照管人员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学校利用校车运载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应当于3日前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以及信息报送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按照规定采取应对措施。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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