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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  信息来源:中国客车信息网 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3-03-12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校车服务基本要求

    ㈠明确校车服务基本原则。《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学生用车”将统一使用“校车”名。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合理提供校车服务,要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㈡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要通过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原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或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

    ㈢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根据《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允许存在过渡期,我省初定过渡期为6至8年。过渡期内,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先行制订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

    过渡期内,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小学生、幼儿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的管理,使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㈣逐步提高校车安全性能。根据《条例》规定,过渡期内,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它载客汽车参与接送学生。其中,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要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要求的车辆,2013年5月1日后,新购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时,必须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1批及以后)中选购;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可以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在取得校车标牌后参与接送学生,但必须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二、认真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等各项工作。

    ㈠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许可。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内的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县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相关工作。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㈡校车使用许可。各县(含县级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送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后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县人民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各市辖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转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校车标牌领取表》见附件2。

    对符合条件,经过批准的,核发校车标牌,签注校车类型、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核载人数及有效期。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过渡期内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条款规定,幼儿使用时按座垫宽每280mm核定一人,小学生使用时按座垫宽每350mm核定一人两种情况重新调整核载人数,并在校车标牌上签注。

    校车标识、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分别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按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及其第1号修改单,校车标志灯(GAT1004-2012)、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GAT1005-2012)规定的样式落实,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验。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㈠加强校车管理机构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班子,明确各自职责,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要加强市州、县市区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专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安排专项经费。

    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书面通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接送车辆的车主,督促其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督促校车驾驶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许可。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做好正确预防和处置,为切实优化校车运营环境提供信息支撑。要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时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坐校车学生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和学生乘车档案,并将有关基本信息报送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级校车管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逐级上报省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㈢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监控系统、安装监控平台,实现学生人数上下车统计、车内实况、校车行驶位置、校车车况等信息监控,并实行实时监控,力争2013年底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实现智能化。

    四、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服务和管理责任

    ㈠强化校车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应当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做好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要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制止驾驶人在饮酒、醉酒后或者身体严重不适情况下驾驶车辆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逐个登记确认,确定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要做好与监护人之间的交接工作;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学生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㈡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宣传,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断提高家长的自觉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车法规、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

    ㈢开展校车联合专项整治。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

    ㈣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校车站点建设。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下,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创造条件,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创造校车良好的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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