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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作者:  信息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07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提出本市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现就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作一政策解读。

  1、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指导各地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上海作为全国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排头兵,也是国内最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应带头落实国家战略要求,进一步聚焦社会资源,持续提供政策支持,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做出新的贡献。鉴此,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本市有关部门在对上一轮政策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启动了新一轮政策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纳了相关单位、厂商、消费者和领域内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

  2、制订《暂行办法》考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继续实施免费牌照额度和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市场开放。同时,加强供需两侧管理,进一步强化厂商责任。

  二是要实施多目标管理。统筹考虑推广数量、综合交通政策导向、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是要设定合理补助标准。兼顾降低消费者购置成本、中央财政补助退坡和本市财政可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

  3、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鉴于上一轮政策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暂行办法》延用了上一轮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针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完善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综合考虑节能减排效果、厂商生产成本、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适当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加强对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流程,完善车辆和消费者准入、专用牌照额度和营运额度制度安排。

  4、购买哪些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本市政策?购买进口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吗?

  只要是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部分进口新能源汽车,都能享受《暂行办法》相应政策支持。消费者可以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官方网站上查询有关车型信息和对应的支持政策。

  此外,本市公交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已另行制订。

  5、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有哪些要求?

  《暂行办法》适用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其中,个人用户包括:(1)本市户籍居民;(2)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6、《暂行办法》中提到的“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什么?

  《暂行办法》对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都提出了“信用状况良好”的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酒驾醉驾信息;欠缴各类社保、税费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等。

  个人或单位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上海诚信网”或微信关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名下公共信用信息情况。

  7、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需要自行申请本市财政补助吗?

  《暂行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按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支付款项,不需要另行申请财政补助。

  8、这次财政补助政策与以往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和上一轮政策相比,本次财政补助政策变化主要有几点:(1)适当调整补助标准。乘用车由原先每车3—4万元调整至1—3万元。此外,对同时满足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6L、混合动力工况百公里油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条件B燃料消耗量)小于或等于5.9L、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再给予每车1.4万元补助;商用客车标准补助按照实际情况也略作下调。(2)按照销售规模设置退坡机制。明确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财政补助将相应退坡。(3)设定补助上限。除燃料电池汽车外,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暂行办法》附件。

  本次补助标准的设定,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企业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兼顾了降低消费者购置成本和本市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减排效果更好、更加清洁的出行工具。

  9、购买新能源汽车还能享受免费专用牌照政策吗?

  《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免费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暂行办法》延用了新能源汽车“一车一牌”的制度安排,并细化了相关规定。即: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申领专用牌照额度,自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车辆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10、对专用营运额度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营运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整车租赁、分时租赁等营运用途的,本市仍将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涉及专用营运额度具体问题,营运企业可以咨询市交通委等业务管理部门。

  11、新能源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加强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括: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责任;协助消费者落实安装充电设施责任;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责任。(2)新增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如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一定规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等情形,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对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

  12、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上牌流程是怎样的?

  (1)新能源汽车销售前,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应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消费者应配合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单位证照等)。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3)取得确认凭证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可以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消费者,并附带确认凭证。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目前,市经济信息化委正会同相关部门,就上述流程制订操作细则,消费者可密切关注信息发布情况。

  13、本市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同时,如何防止“骗补”“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目前,本市正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开展检查。在新一轮政策执行过程中,本市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新能源汽车“骗补”“非法客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对用户和厂商申报、责任评估、材料审核、证照发放和事后监管等各个环节流程进行优化,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营造本市健康、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14、《暂行办法》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同样适用《暂行办法》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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