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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

作者:  信息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7-20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104号文件,详细部署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措施,具体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实现农村客运发展目标。

  (二)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除国家和专项补助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建制村通畅工程,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改造,完善相应设施,确保实现行政村通达。对具备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要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志线,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集市贸易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乡镇、行政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行政村客运站点规模。重点乡镇建设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一般乡镇建设五级客运站,行政村建设简易招呼站或设置候车亭(牌)。要切实保障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停靠点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农村客运站点项目以划拨形式解决建设用地。要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的维修与养护,提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2.发挥农村客运站点资源优势。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利用补助资金、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参与乡镇客运站的建设与经营,充分发挥站点客运服务职能,盘活站点资产。依托乡镇客运站,大力发展行政村之间、行政村到乡镇、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节点运输,处理好农村小客车客运与农村班线客运的协作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站场经营者加强与供销、邮政等机构的合作,拓展农村客运站场物流和邮政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场、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农村邮政的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三)优化农村客运结构和布局。

  1.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主体。打破运输市场垄断经营行为,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开行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公交客运企业大力发展城区至重点乡镇的农村公交线路,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鼓励企业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重组,推进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和客运资源整合,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2.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结合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运需求等因素,选配符合国家客运车辆通用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城区至乡镇及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及以上客车;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

  3.实行多样化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县城“城区规划区域”内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在道路条件良好的县城周边,可根据人口、乡镇密集程度等实际因素确定服务半径,试点发展以城市公交客车为运输工具向农村延伸的城乡公交客运;鼓励运输企业在乡镇区域内,试点以小型客车、小轿车为运输工具,发展乡镇农村电话“约租”小客车经营,切实解决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的农村客运需求。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培育农村班线客运,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要组织农村班线客车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灵活方式运营,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和服务范围。

  (四)加大农村客运发展扶持力度。

  1.建立财政支持长效机制。省级财政每年从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用于农村客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对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汽车用于农村客运的可享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补贴政策。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客运的扶持力度,将农村客运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公共交通支持范围,制定发展扶持政策。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完善农村客运价格体系。农村客运班线和城乡公交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具体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农村小型客车“约租”经营实行市场定价。着力做好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随意涨价、票位加价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客运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确保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优化农村客运审批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扶持工作,简化农村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增加透明度。积极探索方便运输企业、社会投资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五)规范农村客运的运营管理。

  1.加强农村客运行业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车辆技术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农村客运规范有序运行。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服务标准,落实普遍服务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连续、规范的运输服务。

  2.规范农村客运准入退出管理。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在符合通客车条件的道路提出开行农村客运班车的经营申请,要本着“放开市场、鼓励发展”的原则,加快办理;对在等级以外道路提出农村客运小客车的经营申请,要报请县级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政府,采取多部门安全评估的方式对通行条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提出通车车型、载客限载、运行速度、通行时间等安全控制指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9座以下(含9座)的小型客车、小轿车乡镇区域经营和“电话约租”经营等新兴农村客运运输方式,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适当简化许可办理程序,采取试点办法,支持其发展。

  要建立农村客运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格。

  3.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农村客运市场监管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坚决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法载人,严厉打击无牌、无证、无照擅自经营农村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六)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1.建立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要求,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按照应设尽设要求,所有乡镇成立交管站,行政村建立交管室,在交通隘口、危险路段设置交通检查劝导站,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分级进行培训,履行劝导、纠正、制止和向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农村客运市场安全监管。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村客运经营者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维护修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对驾乘人员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农村客运企业要逐步建立监控平台,为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行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三级以下山区道路夜间(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规定,确保客运安全。

  3.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及安保设施投入。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规定,省、市州各按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县市区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4000元、乡道7000元、村道2000元的标准,分别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同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75号)要求,做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监、质监、国土、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农村客运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辖区农村客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共同抓好本地区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在农村客运方面的监管职责。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工作,促使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群众。规范客运秩序,开展农村非法客运专项整治,从严查处非法客运经营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目标考核。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发展评价考核机制和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及考评机制,将农村客运班线通达率、公交化运行率和农村客运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农村客运服务水平和能力等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与领导班子考核、职务晋升、评先创优相挂钩,奖优罚劣,确保实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2日

新闻关键词:客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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