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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出台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作者:  信息来源:华龙网    发布日期:2017-08-28

  小区附近没有公交车?站与站之间相隔太远?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今(26)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拟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目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对于市民关心的公共汽车客运配套建设、站间距建设要求、专用车道、道路建设公交优先等问题,均有涉及。



  在公共汽车客运配套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或者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车站、航空港,大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学校校区、商业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主城区5000人以上的居民区与主城区外3000人以上的居民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这四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上述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无偿移交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使用。


  在站间距建设要求方面,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中途停靠站间距一般不得超过500米,上、下行中途停靠站间距一般不得超过50米。公共汽车客运站和轨道客运站、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间距一般不得超过300米。


  新建、改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要求,优先新建、改建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单向三车道以上,单向公共汽车流量每小时超过150辆,时速低于18公里的城市干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包括全天候和分时段专用车道,正向行驶和逆向行驶专用车道。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在规定时段、规定方向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针对站名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同站同名原则,按照有关标准对公共汽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经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公共汽车客运站站名可以有偿出让冠名权,出让所得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如果擅自出让公共汽车客运站冠名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意见征集到9月17日结束,市民可登录重庆市政府网留言,或者寄信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47,信封上请注明“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意见建议”字样),也可发送邮件至

fsc60390728@126.com,或者通过传真023-60390728直接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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